镇江市提高离休人员缴费和个人账户划入标准
日期:2012-01-06 | 来源:财经部 | 作者: | 浏览:次
为更好地落实离休人员、老红军(含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以下简称离休人员)有关医疗政策,自2012年1月1日起,提高市区离休人员医疗统筹金缴费标准和个人医疗费用账户划入标准。
一是调整离休人员医疗统筹金缴费标准。2012年市区离休人员统筹费标准确定为每人32000元,由离休人员所在单位按此标准直接交至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二是提高离休人员个人医疗费用账户划入标准。当年筹集的离休人员医疗统筹金中,每人划入6000元作为离休人员个人医疗费用账户,其余作为统筹医疗资金。
根据《镇江市离休人员医疗统筹暂行办法》(镇医改办[2006]12号),每年筹集的离休人员医疗统筹金,除划入个人医疗费用账户外,其余作为统筹医疗资金。离休人员个人医疗费用账户既可用于门诊,也可用于住院,往年结余部分可用于支付本人自付、自费费用;统一执行本市医保药品目录和诊疗项目目录,使用药品目录中注★、★★、★★★的药品全部报销,个人不再按比例先支付;用于抢救的非目录药品费用报销40%;床位费最高报销标准提高到50元/床日。使用诊疗项目中目录的乙类诊疗项目,个人先自付比例由15%降为10%。在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门急诊的,一律免收诊疗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