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市区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日期:2012-01-06 | 来源:财经部 | 作者: | 浏览:次
镇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镇 江 市 财 政 局 |
镇 江 市 卫 生 局 |
镇人社发〔2011〕218号
关于调整市区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各辖市、区人社局、财政局、卫生局,镇江新区组织人事部、财政局、社会发展局,有关定点医疗机构:
为稳步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更好地保障参保居民医疗需求,经研究,决定调整市区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住院分娩发生的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纳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范围,按顺产800元、剖腹产1000元的定额标准给予补偿。
二、将精神疾病和慢性肝炎门诊列入特殊病种。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因患精神疾病和慢性肝炎的,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治疗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由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补偿50%。
三、各辖市应按照提高医疗保险统筹层次、统一政策的要求,相应调整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确保参保居民政策内住院费用补偿比达到70%以上。
四、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未涉及部分仍按原政策规定执行。
镇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镇江市财政局
镇江市卫生局
二?一一年十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