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关于做好2013年省级临床重点专科申报工作的通知
日期:2013-08-05 | 来源:医务部 | 作者: | 浏览:次
各市卫生局,厅直属有关医院:
为加强省级临床重点专科建设与管理,不断提高临床诊疗技术水平和能力,根据《江苏省省级临床重点专科管理规定》(苏卫医〔2010〕51号,以下简称《规定》),我厅将于2013年继续开展省级临床重点专科评审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符合条件的医院(省直属医院除外)做好申报工作,申报同一专科每个市不超过3个(包括已经确认为省级临床重点专科的数量)。
二、凡符合《规定》要求的相关临床科目可申报省级临床重点专科。各三级医院(含民办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江苏省省级临床重点专科评分标准(2013版)》的要求,认真开展自评,对自评认为符合条件的,方可申报。2013年,三级甲等医院申报专科每家不超过5个,三级乙等医院申报专科不超过3个,三级医院申报专科不超过2个。市属医院申报的专科应为市级临床重点专科。
三、各单位如实填报《江苏省省级临床重点专科申报书(2013版)》(见附件,含临床重点专科论证书),并提交申报书中的相关支撑材料复印件。
四、市属医院申报材料应先由各市卫生局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方可向我厅申报;省属医院直接向我厅申报。请各市卫生局对申报书内容及相关支撑材料的原件进行认真核实,并由相关处室主要负责人在每份材料复印件上签字认可。省管医院由我厅核实。
五、申报材料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申报材料如有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将取消申报资格,并全省通报。
六、请各申报医院将《江苏省省级临床重点专科申报书(2013版)》一式6份及以上相关材料复印件一式1份于8月9日17:00前上报我厅医政处,逾期将不列入本年度评审确认范围。
七、在各医院申报的基础上,我厅将按照《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初筛,凡符合申报条件的专科将进入评审程序。
联系人:王晶、邵淑滨,联系电话025—83620545、83620813
附件:江苏省省级临床重点专科申报书(2013版)
江苏省卫生厅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