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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助医相关政策

日期:2012-01-06 | 来源:财经部 | 作者: | 浏览:

根据《镇江市慈善资金助医办法》,在市区(含京口、润州、丹徒及镇江新区)低保、特困人员中试行慈善资金助医办法。 

一、助医对象

以《镇江市社会医疗救助办法》认定的,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含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救助对象为慈善助医对象,具体是:城市低保人员、农村低保人员、农村五保户、在乡精简老职工、民政集中供养的孤残人员,以及特困职工家庭中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成员。
    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凭居民基本医疗卡到慈善救助定点医院就医。

二、救助标准

助医对象因患慢性肾衰竭、癌症病种在慈善救助医院进行肾透析、癌症门诊放化疗的医保政策内的门诊医疗费用的个人支付部分,由慈善助医资金补助30%。

助医对象在慈善救助医院住院治疗费用符合医保医疗救助政策规定补助后的个人支付部分,由慈善助医资金补助60%。

三、结算流程

1.助医对象进行门诊肾透析和癌症放化疗时持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卡结算,符合医保政策规定的由医保基金支付,医保政策规定的个人支付部分再按照已确定比例由慈善助医资金支付,并发放慈善助医爱心卡,由本人签字确定。

2.助医对象入院预付住院预缴金,依照正常参保人员50%交纳。住院结束持居民医疗保险卡结算,符合医保政策规定的先由医保基金支付,医保政策规定个人支付部分再由社会医疗救助资金二次结算,二次结算剩余个人支付部分按照已确定的比例由慈善助医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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