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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转镇江市 外就诊管理制度的通知

日期:2017-12-26 14:39:17 | 来源: | 作者: | 浏览:

各辖市、区医改办、人社局、卫计委,新区社发局,市区各定点医疗机构、各参保单位:

为进一步保障全市社会医疗保险(包括职工医保、特殊人员医疗费用统筹以及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基本医疗,有效缓解参保人员转诊难问题,经研究,决定对转镇江市外就诊管理制度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转镇江市外就诊手续为进一步方便参保人员外出就诊,取消到镇江市外就诊需

办理转诊手续的要求,即参保人员可直接到镇江市外医保定点三级医院就诊,无需经本地医院办理转镇江市外就诊手续。

二、特殊诊疗项目转镇江市外就诊费用的报销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和参加特殊人员医疗费用统筹的离休人员、革命伤残军人因特殊诊疗(详见附件 1)及复诊在镇江市外医保定点三级医疗机构所发生的符合规定的费用,个人先自付10%,然后再按规定报销;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则按在其本人定点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就诊所发生的费用报销比例的 50%报销。

三、非特殊诊疗项目转镇江市外就诊费用的报销

1.调整转镇江市外就诊特约医院范围为进一步引导参保人员有序转诊,并尽量将本地医院的外地合作医院纳入特约医院范围,在保持总数不变、有增有减的前提下,将上海的复旦大学附属妇产科医院纳入特约医院范围,并将上海的第六人民医院从特约医院中删除,其他特约医院不变(详见附件 2)。

2.转镇江市外就诊费用的报销职工医保和特殊人员医疗费用统筹参保人员因非特殊诊疗在镇江市外特约医院所发生的符合规定的费用,个人先自付40%(在镇江市外其他医保定点三级医疗机构的,个人先自付50%),然后再按规定报销;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则由个人先自付 20%,然后再按在其本人定点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就诊所发生的费用报销比例的 50%报销。

四、有关说明

1.凡参保病人在外地医疗机构就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全部纳入外地医疗机构总额预算管理。

2.参保人员报销转外地就诊医疗费用时,须提供医疗保险证历、社会保障卡、外地门诊病历(处方)、有效收费收据、出院小结、住院费用清单等凭证,并统一执行镇江市社会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和标准。

五、适用范围

本通知在全市范围内严格执行,各辖市仅可对特殊诊疗项目进行适当调整。

六、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镇江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7 年 12 月 26 日

附件1 参保人员转镇江市外就诊特殊诊疗 .docx

附件2 参保人员转镇江市外就诊特约医院 .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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