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完善医保特殊医用材料 报销政策的通知
各辖市(区)人社局,医保经办机构,市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合理控制医疗费用、保障参保人员(包括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参保人员、离休人员以及一至六级革命伤残军人,下同)基本医疗,根据《江苏省特殊医用材料价格管理办法(试行)》苏价费〔2005〕214 号)、《江苏省医疗保险特殊医用材料目录》和《镇江市社会医疗保险特殊医用材料目录》(镇人社发〔2016〕205 号)等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对医保特殊医用材料报销政策进行完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医保特殊医用材料根据其所对应的诊疗收费项目分为甲类、乙类、丙类以及丁类共四类。
二、在兼顾省内异地就医联网结算(含市内异地就医联网结算)需求的基础上,对《镇江市社会医疗保险特殊医用材料目录》中甲、乙类材料进行筛选,确定 50 种特殊医用材料报销最高限价(详见附件)。
三、参保人员使用甲、乙类特殊医用材料所发生的费用,按如下规定报销:
1.甲、乙类非限价目录内的特殊医用材料按以下标准分段累进报销:单价在 300 元(含)以下部分,个人先付比例为0%;在 300 元至 10000 元(含)部分,个人先付比例为 15%;在 10000 元至 30000 元(含)部分,个人先付比例为 25%;在30000 元至 60000 元(含)部分,个人先付比例为 35%;超过60000 元部分,全部由个人承担。
2.甲、乙类属限价目录内的特殊医用材料如实际价格低于报销最高限价时,按实际价格根据前述规定进行分段报销;如实际价格高于或等于报销最高限价时,按规定的最高限价根据前述规定进行分段报销,高于最高限价部分则由个人承担。
四、参加补充医疗保险人员(包括职工医保参保人员、离休人员以及一至六级革命伤残军人)住院使用丙类医用材料所发生的单价在 60000 元以下(含 60000 元)费用按补充医疗保险规定支付,超过 60000 元部分的费用,全部由个人承担。
五、居民医保参保人员使用丙类特殊医用材料所发生的费用,由个人承担。各类参保人员使用丁类特殊医用材料所发生的费用,全部由个人承担。
六、各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省、市物价部门的相关收费政策,认真做好本单位收费系统和医保信息系统中医保特殊医用材料目录的维护调整,对医务等相关工作人员做好政策培训,并向参保人员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应根据参保人员的病情和经济承受能力,在保证医疗安全和质量的前提下,选择使用价格适中的特殊医用材料;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使用自费的特殊医用材料,医疗机构应征得参保人员的同意,并签订“自费医疗同意书”。
七、各医保经办机构应及时做好新调整的医保特殊材料目录库的变更、维护以及医保基金支付工作,切实做好医保特殊医用材料报销新政策的宣传指导工作,并加强对医保特殊医用材料的使用监管。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有力措施,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
八、本通知在全市范围内统一执行,各辖市不得调整和另行制定。
九、本通知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本市以往有关医保特殊医用材料报销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镇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 年 12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