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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病历流程及相关注意事项

日期:2011-03-13 | 来源: | 作者:吕为农 | 浏览:

1、医院受理下列人员和机构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

(1)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

(2)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

(3)保险机构。

2、医务部受理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同时,要求申请人按照下列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1)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

(2)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3)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及其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死亡患者近亲属的法定证明材料;

(4)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其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申请人与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5)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患者本人或者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公安、司法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查阅、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医务部应当在公安、司法机关出具采集证据的法定证明及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后予以协助。

4、医院可以为申请人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中的住院志(即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报告、护理记录、出院记录。

5、医院受理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申请后,应当在医务人员按规定时限完成病历后予以提供。

6、医务部受理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申请后,通知信息科或者病区,将需要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在规定时间内送至指定地点,并在申请人在场的情况下复印或者复制。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医院加盖证明印记。

7、医院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按照规定收取工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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