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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关于加强我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日期:2015-08-11 08:19:29 | 来源: | 作者: | 浏览:
关于转发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加强我省继
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辖市(区)卫生局、新区社发局,江大附院、市直各医疗卫生单位,各有关学会:
现将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加强我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卫办科教〔2014〕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市级继教项目管理
(一)我市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实行网上申报,拟申报举办市级继教项目的单位应按规定要求在指定时间内登录“镇江市CME项目网上申报及信息反馈系统”进行申报并打印纸质申报书,经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组织评审,由市卫生局在每年年初公布,有效期为一年。已申报国家级、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该项目负责人不得再以相同或相似培训内容申报市级继教项目。每位项目负责人每年新申报市级继教项目的数量限定为2项以内。

(二)凡在我市举办的国家、省、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须在办班前一周将办班通知电子版报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审核合格后,办班单位要通过镇江继续医学教育管理QQ群(群号:282549580)、纸质通知、网络等途径将办班信息广而告之,并做好办班报名工作。同时,要进入“继续医学教育管理系统”(以下简称“ICME系统”)录入项目的基本信息(项目名称、所在学科、学分类别、活动形式、考核方式、学时、学分、项目编号等),报请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再次审核确认。确认后,添加课题信息并下载至POS机终端。

(三)国家、省、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举办单位要根据会场规模等合理确定项目参加人数,明确专人负责签到、刷卡等流程,加强过程管理,确保办班效果。项目举办单位应在办班结束一周内把参加人员数据上传ICME系统,并将办班通知、培训日程、培训讲义、签到簿等纸质材料报送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授予相应电子学分。

二、人员继教学分管理

(一)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及相应级别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等卫生机构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人员每年获得Ⅰ类学分不低于10学分,Ⅱ类学分不低于15学分,两类学分不可互相替代。一级医院、乡镇卫生院及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人员每年获得的学分应不低于25学分,其中Ⅰ类学分可放宽至不低于5学分。初级专业技术人员每年获得的学分应不低于20学分。正在接受毕业后医学教育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参加继续医学教育。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资格以所在单位聘任为准。

(二)鼓励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国家、省级Ⅰ类学分面授项目学习。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在外地举办的国家、省级Ⅰ类学分面授项目学习前,应至所在单位科教部门备案,在学习结束后一周内将项目办班通知、获得的纸质学分证书交所在科教部门存档,并登录ICME系统录入个人学分信息,经所在单位科教部门审核确认后有效。

(三)专业技术人员可通过远程教育获得学分。参加的远程继续医学教育Ⅰ类学分项目须获得国家或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的认可。参加的远程继续医学教育Ⅱ类学分项目应为在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备案并公布的项目。专业技术人员每年获得的远程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数不得超过10学分(包括Ⅰ类、Ⅱ类学分)。

(四)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由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指定杂志的学习,经考核认可,可按委员会规定的学分标准授予学分。相关杂志名录见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关于<中国继续医学教育>等杂志作为我省继续医学教育培训教材的通知》(苏继委发[2009]4号)。参加名录以外杂志学习所获学分不予认可。

(五)手工录入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有关要求详见《镇江市手工录入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审核标准》(附件2)。

三、其他有关要求

(一)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及相应级别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等卫生机构可自行组织继续医学教育自管项目,各辖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可准予符合条件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自行组织继续医学教育自管项目。继续医学教育自管项目应通过ICME系统进行管理,非因特殊情况,不得手工录入所获学分。

(二)各医疗卫生机构要充分应用信息化管理方式,加强对本单位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管理,及时跟踪了解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情况,督促其按时参加继续医学教育,做好专业技术人员继教学分信息的审核、维护和管理。

                                                                         镇江市卫生局

                                                                        2015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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