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风监督员制度
日期:2010-08-09 | 来源: | 作者: | 浏览:次
为进一步强化社会监督职能,拓宽社会监督渠道,多方面了解社会各界对医院行风状况的客观反映,提高医务人员恪守职业道德和廉洁行医的自觉性,促进医院文明建设,特制订本制度。
一、 聘请政府、新闻部门及有关单位人员为医院行风监督员,医院向监督员颁发聘书和行风监督员证。监督员的任期为两年,聘任期满后,根据工作需要及履职情况可以续聘,如到期未续聘即自然解聘。
二、医院每年召开1—2次行风监督员座谈会,并邀请行风监督员不定期对医院的行风、医疗、服务等情况进行明查或暗访。
三、行风监督员具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对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医疗服务行为等进行检查、评议和监督。
(二)广泛听取、了解、收集群众和服务对象对医院医疗、服务、行风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及时通过口头、电话或书面形式向医院反馈。
(三)对医院行风建设、业务建设等提出书面整改意见和建议。
四、医院对行风监督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建立登记制度,逐条落实、加以整改,并及时向行风监督员反馈。对一时解决有困难的应做好解释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