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福利彩票双色球开奖结果 - 最近十期双色球开奖结果 
返回首页 员工登录
党建首页 党建动态 组织工作 党风廉政 医院文化 职工之家 青年之家 妇女之家 志愿服务

政策法规

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党建文化 > 妇女之家 > 政策法规

关于下发镇江市市直医疗卫生单位 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细则的通知

日期:2012-02-28 | 来源: | 作者: | 浏览:

镇江市卫生局文件

 

镇卫字[2008]196号

 

关于下发镇江市市直医疗卫生单位

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细则的通知

 

市直各医疗卫生单位:

 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为进一步提高本系统广大职工实行计划生育的自觉性,落实节育措施和完成计划生育的各项指标,加强、完善计划生育工作,落实计划生育和独生子女的各项有关政策,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特汇编本细则,望市直各医疗卫生单位认真执行。本局以前所发条例与本细则如有出入之处,以本细则为准。   

 

镇江市卫生局

二O O八年七月二十六日

 

抄报:局党委、市计生委

 

镇江市市直医疗卫生单位人口与

计划生育实施细则

 

一、有关晚婚、晚育的政策规定:

 1、计划生育的要求是:提倡晚婚、晚育、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孩子。

 2、男年满二十五周岁或者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初婚,为晚婚。女年满二十四周岁初次生育的,或者年满二十三周岁结婚后怀孕初次生育的,为晚育。

 3、对晚婚的,延长婚假十天(共13天)。夫妻双方晚婚的,双方享受;一方晚婚的,一方享受。再婚者婚假三天。

 对晚育的,延长女方产假三十天,给予男方护理假十天。

 前两款规定的假期视为出勤,不影响工资、奖金及福利待遇。

 4、如果一方是再婚,另一方是初婚;初婚的一方符合晚婚年龄的可以享受晚婚优待假。

 

 二、 孕、产妇、哺乳期妇女有关规定:

 1、怀孕七个月(妊娠月)时,应该照顾不上夜班。

 2、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女职工产假期间不影响工资、调资、晋级和福利待遇(包括合同制女职工)。

 3、住院生产期间,单位派有关同志对产妇进行慰问,根据单位情况,金额100—200元。

 4、夫妻生育一个孩子后应采取上环、生育两个孩子后应采取结扎等长效综合避孕节育措施。

 5、初婚女青年符合晚育者,凭一胎服务证可以享受产假120天,补偿奖金每月40元,计160元。

 难产凭医疗证明,难产假15天(计135天)补偿奖金每月40元,计180元;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6、关于生育费用的报销。平产可报2000元,难产可报3000元。〔包括孕期检查、产前检查、计划免疫费用(本上规定的5种)〕生小孩费用由各单位计生办按规定审核签字报销。

 7、婚后自己人为流产,按病假处理,费用自理。

 8、女职工怀孕不满2个月流产,根据医疗证明,给予15天产假;不满4个月给予30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引产者,给予42天产假,按病假处理。

 9、如果重新组合家庭,双方均未生育孩子,符合晚育一胎要求,也可享受晚育假。

 如男方是初婚,女方是再婚,再婚前曾生育一个孩子,即使离婚时孩子由对方抚养,再婚后照顾再生一孩,女方也不能享受晚育假。

如重新组合家庭,双方原都有孩子,离婚后孩子均判给对方,可照顾再生一孩,但须上级计生部门特批。

 10、产妇哺乳期为一年,每天两次,总时间为1.5小时(包括哺乳途中往返的时间)。产妇一年后上夜班。婴儿夭折者,产妇六个月以后上夜班。

 

 三、关于落实节育、避孕措施的规定:

 1、产时上环、平产3个月内上环、剖腹产6个月内上环,享受假期5天,给予补贴费50元。休息期间不影响奖金。

 2、产后不适应上环者,必需进行避孕登记,领取避孕药具,节育措施必须落实。如发生怀孕现象(除带环怀孕外),一切费用自理,按病假处理。

 3、带环怀孕人流休息20天,发放营养费50元。一并取环、人流、再上环者,休息25天。

 4、带环宫外孕者,休息1个月,发放营养费100元、医疗补助费300元,休息期间不影响工资和奖金,医疗费用报销按医保规定。

 5、生育一胎后主动要求结扎者,休息一个月,奖励300元;有计划生育二胎后主动结扎者,休息一个月,奖励200元。休息期间不影响工资和奖金。

 6、对已上环的育龄妇女(23—49周岁),如因疾患需取环者,一定要有妇产科医生出具证明,经计生部门批准方可取环,取环休息1天。如需再上环,上环后休息5天(共5天);如需换环,休息5天。

 7、上环、取环费用可全报销(在医保报销)。

 8、各科室所使用的18—49周岁育龄妇女临时工、医院房屋租赁的育龄妇女,要定期普查、登记、管理,要查验婚育证明,与同单位职工一样管理、服务。

 9、凡已婚女职工(20—49周岁),两年进行一次妇科检查,上环者一年透环一次。

 

四、 有关独生子女的各项规定: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以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1)一对夫妻婚后生育一个孩子后自愿不再生育的;

(2)婚后符合政策生育两个孩子,其中一个孩子在未结婚生育子女前死亡,现只有一个孩子的;

(3)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个孩子,一方系未育,又不再生育的;

(4)再婚夫妻一方生育过一个孩子,判决或调解给原配偶抚养,一方未育,婚后生育一个孩子的;

(5)夫妻婚后生育一个孩子,离婚或丧偶后,没有再婚的;

(6)再婚夫妻的双方均只生育一个孩子,再婚后不再生育的;

(7)按法定手续收养一个孩子后不再生育的;

 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职工,在办理退休手续时,可以按照其退休前月工资的5%每月增发退休金或给予一次性奖励。

2、领养:按《收养法》执行。

 3、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发放办法:凡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每年可领取不少于20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生双胞胎的父母,也可领取不少于20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直到孩子满14周岁为止,发给时间从领证的当年开始由其所在单位支付;

4、凡在本市京口区、润州区、新区、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自领证之年起到其子女18周岁的独生子女入托、入园的管理费、医药费按以下规定报销:

(1)独生子女父母双方都有单位的(包括私营、私个企业),单年份在男方单位报销医药费,在女方单位报销入托、入园的管理费、小学到初中的学杂费;双年份在男方单位报销入托、入园的管理费、小学到初中的学杂费,在女方单位报销医药费。也可以由双方单位协商解决报销办法。

(2)一方在本市单位工作,另一方是无工作单位的在校学生(含研究生)和正在服刑、劳教的人员,全部由职工一方所在单位报销。

(3)一方丧偶或离婚后未再婚的,全部由扶养孩子的一方所在单位报销。

(4)一方在本市单位工作,另一方在部队的,全部由在我市一方工作的单位报销(部队一方有照顾待遇的应扣除后再予报销)。

(5)独生子女入本市幼儿园,其幼儿学杂费(一年两学期)、管理费,可凭发票报销。入外地托儿所、幼儿园的原则上不予报销,特殊情况(如父母公派出国、支边等)在外地入托者,经单位批准按规定标准报销。

(6)计划免疫费用不得报销。

(7)独生子女医药费的报销:门诊费用,每年可报销200元,超出部分先进入自费段(200元),再超出的费用按70%报销;住院费用,按社保规定报销。

双胞胎各单位酌情按规定报销一个孩子的费用。

 

五、关于合同制用工生育的有关规定

1、合同制育龄妇女在怀孕生育期间,用工单位不得将其辞退。

2、怀孕生育费用由生育保险报销。

3、独生子女有关费用享受正式职工待遇。

 

 六、 计划内生育二胎的条件

 1、凡符合《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五规定的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应按《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年龄和程序办理有关审批手续,经辖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领取了《再生一孩生育证》后才能生育。

 2、除《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五规定的情形外,其它特殊情形,申请再生一孩的,经计生部门按《条例》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审核上报后,由辖市区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批,领取了《特殊情形批准再生一孩生育证》后才能生育。

 3、如主动放弃生二胎的,给予适当奖励。

 

 七、 限制无计划生育,并采取相应的奖惩措施

 夫妻未经批准生育第二胎或二胎以上子女的,为计划外生育。对计划外生育者,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所在单位根据各自的权限给予以下处理:

(1)孕期检查费、分娩的住院费和医药费自理,不得享受产假的工资待遇。

(2)收回已领取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停止享受独生子女的一切待遇,并追回已经发给的全部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

(3)对计划外生育者除征收计划外生育费外,有关主管部门或单位或给予行政处理。

 凡不按《收养法》及有关规定收养孩子的,不能享受独生子女有关待遇。

 对未达到法定婚龄或达到法定婚龄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居怀孕,不肯终止妊娠坚持生育者,报计生部门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

 基层单位与育龄夫妇签订计划生育合同,不履行合同规定义务的,按合同有关规定处理。

 实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度。凡出现职工违法生育行为的单位,当年不得评为先进(文明)单位,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负有管理责任的负责人当年不得被表彰或奖励。

 单位职工违反法定条件生育的或计划生育管理规定的,除给予必要的党纪、行政处分外,从当年开始连续三年考核不得评为优秀。

 实施细则自二0 0八年九月一日起执行,如上级出台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版权所有:双色球          
备案号:苏ICP备11035019号-1

总值班:0511-84425601     服务台:0511-84448272